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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违法违规案例警示|背叛国家携密叛逃

典型案例:

曾任我国某航空研究所副总设计师的王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参与了多项国家重点涉密项目的研制,两人均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向单位隐瞒情况,伪造材料,私自申领因私护照,并通过移民中介公司办理移民某西方国家的全部手续。2002年春节期间,两人携子秘密前往该西方国家。王某某到达国外后,一直在该国从事航空领域相关工作。2017年11月,王某某夫妇利用外籍身份入境,回陕西老家探亲,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落网。2019年11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叛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警示:

叛逃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会导致其知悉、掌握的国家秘密失控、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极大的威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都构成叛逃罪,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掌握国家秘密叛逃的行为,比普通叛逃罪的危害更为严重。


本案例中,王、赵夫妇二人的叛逃行为可谓处心积虑。他们向单位隐瞒情况,伪造材料,私自申领因私护照,并通过移民中介公司办理移民某西方国家的全部手续。全家移民到某西方国家,王某某一直在该国从事与原所在工作单位相同领域的“老本行”,这就给其在原工作岗位掌握和知悉的我国大量科研秘密带来严重威胁。

 

预防措施:

为了防止掌握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叛逃行为发生,保密法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出境审批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制度。保密法第三十七条要求,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三十八条强调,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所谓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特别强调,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公司在涉密人员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对所有涉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统一集中管理,并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人员如需出境,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核审批手续,执行行前提醒,返回进行回访,确保人员出境期间全过程受控,保证国家秘密安全。

(通讯员李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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